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02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双元与雷生旭、陆承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双元,雷生旭,陆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罗双元,女,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文金(特别授权),男,1962年11月30日,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737号,身份证号码:433001196211300414。被执行人雷生旭,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陆承丽,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罗双元与雷生旭、陆承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未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雷生旭、陆承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雷生旭做出拘留措施后,雷生旭支付20000元,现被执行人雷生旭、陆承丽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