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刑更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申誉凡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申誉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更79号罪犯王申誉凡,男,生于1981年04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刑初字第8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申誉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满日期:2017年11月01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7年0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7年02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3个。缴纳罚金3000元,追缴赔偿4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申誉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申誉凡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7年06月0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钟明宪审判员 廖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