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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艳、李公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李公贤,王厚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255号申请人:郭艳,女,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申请人:李公贤,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厚霞,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郭艳与被申请人李公贤、王厚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郭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公贤、王厚霞所有的价值376万元的财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公贤、王厚霞价值376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