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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曲守武与徐林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守武,徐林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曲守武,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林同,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曲守武与被执行人徐林同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01)工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01)工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靖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