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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范禄、张碧友、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668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对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范禄、张碧友、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72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中“(2016)川0772民初2668号”补正为“(2016)川0722民初2668号”。审 判 长  高云宝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李素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