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范禄、张碧友、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668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对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范禄、张碧友、四川鼎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72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中“(2016)川0772民初2668号”补正为“(2016)川0722民初2668号”。审 判 长 高云宝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李素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