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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宗良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良,北京上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760号申请执行人:李宗良,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北京上宾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94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建新庄前中路17号。法定代表人:尹宏文,总经理。李宗良与北京上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宾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宗良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宾公司给付加工费87714元、案件受理费1993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上宾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宾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宗良申请执行的给付加工费87714元、案件受理费1993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上宾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杨 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浩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