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潘大妮、刘小飞等与王思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大妮,刘小飞,王思尧,张梦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024号原告:潘大妮,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刘小飞,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思尧,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梦莹,女,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潘大妮、刘小飞与被告王思尧、张梦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洪林杰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东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