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于靖波、张献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靖波,张献志,青岛海润利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于靖波。被执行人:张献志。被执行人:青岛海润利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申请执行人于靖波与被执行人张献志、青岛海润利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7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5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