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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南充市华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唐剑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华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唐剑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157号原告:南充市华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诗杰,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剑锋,男,生于1978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华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剑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充市华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剑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华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剑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华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剑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南充市华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从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