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史永峰与黄云斌、陈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永峰,黄云斌,陈志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327号原告:史永峰,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黄云斌,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陈志兰,女,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永峰与被告黄云斌、陈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史永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永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计1515元,由原告史永峰负担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