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童雷云、何瑞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雷云,何瑞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48号申请执行人:童雷云,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何瑞青,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童雷云与何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何瑞青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童雷云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童雷云于2017年5月26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4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