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何承红抢劫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76号权利人:朱广青,女,49岁,汉族,原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承红,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承红犯抢劫罪一案,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4日作出(2001)海南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何承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何承红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广青人民币16444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何承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何承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李达光审判员 王海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王秋云书记员许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审核:宋杰 撰稿:宋杰 校对:许东 印刷:林珊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6日印制 
 
 
(共印6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