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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武永富与被告武淑娟、武淑珍、武永宽、武君、武刚、武淑芬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永富,武淑娟,武淑珍,武永宽,武君,武刚,武淑芬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4062号原告武永富,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武淑娟。被告武淑珍。被告武永宽。被告武君。被告武刚。被告武淑芬。原告武永富与被告武淑娟、武淑珍、武永宽、武君、武刚、武淑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永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蒲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