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禹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6民初1651号王某某,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康平路*号院*号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禹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禹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共同开具铝锭加工厂,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禹某某共欠原告36000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具文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禹某某在原告王某某起诉后,向原告偿还了欠款10000元,下余20000元欠款至今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禹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原告王某某偿还欠款10000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向原告王某某偿还欠款10000元,如逾期未偿还,应计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按本金20000元,月利率2%计付。二、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