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行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曹席容与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席容,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5行终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席容,女,1970年3月1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代理人李明,邵阳市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民族巷45号。法定代表人肖建华,该分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公安局,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272号。法定代表人谭学军,该局局长。上诉人曹席容因诉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3行初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曹席容因其宅基地问题未得到解决一事而进京上访。2016年6月30日,曹席容从邵阳出发,7月1日到达北京。当天下午曹席容在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训诫,后被送至北京马家楼分流中心。2016年8月3日,曹席容又因在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被查获、训诫并被送至北京马家楼分流中心。2016年8月7日,大祥区百春园办事处工作人员将曹席容接回邵阳,并送至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审查。2016年8月8日,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对曹席容作出大公(百)决字[2016]第07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曹席容行政拘留六日。曹席容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邵阳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邵公复决字[2016]00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对曹席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曹席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作出的大公(百)决字[2016]第07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邵公复决字[2016]00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赔偿误工费及精神名誉损失费共计9318.32元。原审认为,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曹席容认为其宅基地问题未得到合理解决而前往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其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属于非正常上访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曹席容因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依法有权对曹席容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立案受理、依法传唤、处罚审批、行政处罚告知。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询问笔录上,曹席容虽然拒绝签字,但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工作人员均予以签名注释。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也明确告知了曹席容对行政处罚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曹席容也向邵阳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及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曹席容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曹席容上诉称,北京市公安局没有对上诉人立案,也没有移送管辖,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没有处罚上诉人的职权依据。上诉人不是非法上访,没有违反《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并且没有按照程序送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作出的大公(百)决字[2016]第07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邵公复决字[2016]00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两被上诉人赔偿误工费及精神名誉损失费共计9318.32元。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答辩称,邵阳市公安局对曹席容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复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曹席容系因宅基地问题而进京上访,根据信访事项属地管辖的原则,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关于“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作为曹席容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曹席容在北京发生的违法上访行为更适宜管辖,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具有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越级上访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到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上访扰乱公共秩序,都属于违法行为。北京中南海是国家政治核心重地,该地区的秩序需要特别的维护,公安机关对违法到该地区上访的信访人采取较其他地区更为严厉的管控、制裁措施是完全必要的。曹席容对于自己的宅基地问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渠道和方式表达诉求。但曹席容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扰乱正常信访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具有治安违法性。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对曹席容作出的大公(百)决字[2016]第07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邵公复决字[2016]0075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曹席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亦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曹席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红玲审 判 员 段嫦娥代理审判员 李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伍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