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康秋英与李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秋英,李书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230号原告康秋英,女,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苏志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李书臣,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秋英诉李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秋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秋英撤回对被告李书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康秋英负担。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