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一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刘春山与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山,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00063号原告刘春山,87岁,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善,吉林垣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侯文敏,局长。被告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定代表人:郭凯,主任。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山诉被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刘春山负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姜 云代理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颖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