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534号原告:张某1,男,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龙,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某3,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张某1与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潘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