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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534号原告:张某1,男,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龙,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某3,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张某1与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潘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