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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4田盼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盼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1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盼,男,1992年4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告人田盼曾因赌博,于2015年3月13日被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田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盼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盼酒后至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与牡丹路路口,采用拖鞋打、拳打脚踢等手段无故殴打在路边等车的陆某(男,73周岁)、华某1(女,67周岁)、龚某(女,68周岁),致使三人不同程度受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田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盼在庭审中无异议,并由被害人陆某、华某1、龚某的陈述,证人宋某、华某2、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病历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盼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田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有赌博及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先行羁押的8日予以折抵,至2017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嘉人民陪审员  周云生人民陪审员  戴峥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