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任旺旺、原晋丹与祁县水务局、山西瑞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旺旺,原晋丹,祁县水务局,山西瑞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任旺旺。申请执行人:原晋丹。被执行人:祁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原晋洲,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山西瑞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民终17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瑞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171.7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坚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