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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田静福、何世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静福,何世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静福,男,1941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世立,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再审申请人田静福因与被申请人何世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2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田静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宏飞审判员  高瑞琴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