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田静福、何世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静福,何世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静福,男,1941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世立,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再审申请人田静福因与被申请人何世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2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田静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宏飞审判员 高瑞琴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