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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行审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薛圣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薛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行审219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渡浦路和惠达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7002537223R。法定代表人林开涨,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薛圣平,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卫公罚字[201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苍卫公罚字[201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10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1500元。2017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卫生局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苍卫公罚字[201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人民陪审员  沈海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章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