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潘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4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甲,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人潘某甲曾因犯抢劫罪、绑架罪,于2006年1月23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潘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如庆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潘某甲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窃取被害人潘某乙放于卧室橱子内皮包里的现金人民币8800元和一部白色朵唯牌手机等物品。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潘某甲因吸食毒品被传唤至派出所,主动交代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主动退赔被害人潘某乙现金人民币1600元以及涉案手机。另查明,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退赔被害人潘某乙现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被害人潘某乙陈述,未出庭证人乙某某的书面证词,被告人潘某甲庭前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潘某甲刑期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潘红燕损失人民币5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国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凯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