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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荣勇与王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勇,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661号原告:张荣勇,男,汉族,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王萍,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勇诉被告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勇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为475.00元,由原告张荣勇负担。审判员  刘伟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军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