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曹麦军与张根旺、何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麦军,张根旺,何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391民初381号原告:曹麦军,男,汉族,1954年5月17日生,住洛阳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赛凤,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根旺,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生,住洛阳高新区。被告:何红丽,女,汉族,1974年10月11日生,住洛阳高新区。上列原告曹麦军诉被告张根旺、何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麦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赛凤,被告张根旺、何红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17年3月31日前为32000元,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律师费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日,被告张根旺以家中有急事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息2万。因被告张根旺未能按期还款付息,双方于2015年3月、2015年10月及2016年8月三次达成延期还款协议,但被告张根旺均未能按期还款,期间仅支付了4万元利息。讼争借款发生于被告何红丽与被告张根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何红丽应就借款本息与被告张根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利息太高,希望可以调解解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根旺和被告何红丽应于2017年6月6日前向原告曹麦军偿还本息合计105000元,原告曹麦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张根旺和被告何红丽未能按期履行以上第一项支付义务,应向原告曹麦军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曹麦军有权就全部欠付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合计132520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张根旺和被告何红丽并应按年利率20%向原告曹麦军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7年6月1日至款项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原告曹麦军自愿承担;四、本案其他各方再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惠娥人民陪审员 杨丽菲人民陪审员 秦乐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