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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4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地上海市普陀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普陀区中山北路骊山路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秦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伙同蓝���男子(绰号小三)、黑衣男子(绰号小颜)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秦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椎骨骨折(L3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当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余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因人身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