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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秀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玲,金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玲,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开街。被执行人金淑芝,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盛福家园小区。本院执行刘秀玲与金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淑芝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 黎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