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秀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玲,金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玲,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开街。被执行人金淑芝,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盛福家园小区。本院执行刘秀玲与金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淑芝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 黎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