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4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守欣申请执行李向锋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守欣,李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吴守欣,男,1972年12月20日生。被执行人李向锋,男,1980年12月26日生。吴守欣申请执行李向锋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豫1224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执行人吴守欣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吴守欣撤销执行案件,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49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斌审 判 员 郭  新  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垚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