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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雪诉被告史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史本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596号原告:张雪,女,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宗,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本超,男,199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诉被告史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雪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