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975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被告:王某,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四长安区。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6日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