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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975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被告:王某,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四长安区。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6日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