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大全与重庆余利货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全,重庆余利货运有限公司,罗明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848号原告:李大全,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被告:重庆余利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马家岩大川建材市场2区10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6000011573。法定代表人:彭占富,重庆余利货运有限公司负责人。第三人:罗明强,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万盛区。原告李大全与被告重庆余利货运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明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大全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大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罗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子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