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会珍与王新治、樊爱珍、王丹、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珍,王新治,樊艾珍,王丹,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27号申请执行人王会珍被执行人王新治被执行人樊艾珍被执行人王丹被执行人王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珍与被执行人王新治、樊爱珍、王丹、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新治、樊爱珍、王丹、王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新治、樊爱珍、王丹、王杰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会珍案件款1745.55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王新治已自觉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军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英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