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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达新、孙朗玲等与杨炳顺、王燕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达新,孙朗玲,YALIHUANG,杨炳顺,王燕明,沈磊,杨某某,沈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3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达新,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澳大利亚。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朗玲,女,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澳大利亚。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YALIHUANG(曾用名黄雅莉),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澳大利亚。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更,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晨,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炳顺,男,194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燕明,女,194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磊,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某某,男,200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年籍同被上诉人杨某某。上列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雄萍,上海惠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力,上海惠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达新、孙朗玲、YALIHUANG因与被上诉人杨炳顺、王燕明、沈磊、杨某某、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8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达新、孙朗玲、YALIHUANG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反诉请求,驳回杨炳顺方一审的本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合同约定双方于2016年3月5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但杨炳顺方于2016年2月19日才向工商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也未事先向银行询问其需准备的材料,导致工商银行贷款未获审批的责任在杨炳顺方;2、中介于2016年3月底才通知黄达新方贷款已经通过,杨炳顺方直到诉讼时才出示相关的材料,违反了合同补充条款第一条第一款约定;3、因杨炳顺方违约导致其损失,应该补偿汇率差价。杨炳顺方未与其协商,而是选择诉讼,造成合同继续履行基础丧失。杨炳顺、王燕明、沈磊、杨某某、沈某某共同辩称:1、其根据中介的要求提供了全部资料,黄达新方却对中介的要求置之不理,导致工商银行的贷款未获审批;2、银行贷款通过后,黄达新方却要求涨价,导致本案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炳顺、王燕明、沈磊、杨某某、沈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黄达新方将上海市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杨炳顺方名下;2、黄达新方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每日按总房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0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3月5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黄达新、孙朗玲、YALIHUANG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6年1月16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杨炳顺方立即迁出系争房屋并返还;3、杨炳顺方支付逾期办理贷款手续的违约金(每日按总房价款680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3月5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4、杨炳顺方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36万元;5、杨炳顺方赔偿系争房屋原有装修损失6万元;6、杨炳顺方赔偿房屋租金损失29,000元;7、杨炳顺方赔偿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机票损失17,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20日,杨某某(买受方、乙方)与黄达新、孙朗玲、YALIHUANG(出售方、甲方)、上海洋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系争房屋建筑面积168.89平方米,乙方为表示对丙方居间介绍的甲方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5万元;总房款715万元,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50万元,在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455万元,乙方贷款在办妥以乙方为权利人的产权证后7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放贷时间为准),以银行放贷形式支付甲方房款250万元,该笔款项由贷款银行一次性划入甲方账户,乙方与甲方交接房屋并办妥物业、水、电、煤、维修基金等更名过户手续当日,乙方支付甲方尾款10万元;特别约定:1、定金50万元包含中介方的意向金5万元整;2、首付455万元整于2016年1月28日前支付;3、贷款250万元由银行直接放款至甲方账户,过户时间为3月5日;4、尾款为10万元整,交房等所有手续结束之后支付;5、甲方承担中介费。《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签订后,买受方支付定金50万元。2016年1月14日,沈磊作为买方代表、孙朗玲作为卖方代表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就买卖系争房屋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系争房屋实际成交价为715万元整净到手,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成交价写为680万元整,另外该房屋的装修及搬迁补偿费为35万元整,该房屋的装修及搬迁补偿费,买方应于交易过户之前支付给卖方。2016年1月16日,杨炳顺、王燕明、沈磊、杨某某、沈某某(买受方、乙方)与黄达新、孙朗玲、YALIHUANG(卖售方、甲方)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受让甲方所有的系争房屋,建筑面积168.89平方米,房屋转让价款为680万元;第四条约定,双方同意,甲方于2016年3月31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在2016年3月5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第九条约定,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三)款内容处理,…(三)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20日内,每逾期1日应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日后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余额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第十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三)款内容处理,…(三)甲方逾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逾期未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20日内,每逾期1日应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日后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总房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合同补充条款约定:1、乙方贷款:(1)乙方应于甲、乙双方至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办妥贷款手续并提供贷款银行所出具的抵押登记文件,逾期未办理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第九条第三款之约定的违约金追索乙方的违约责任,银行需要甲方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应予配合;(2)乙方的贷款不足申请额度的,则乙方应于甲、乙双方至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交易中心出具受理单当日,以现金补足该不足部分;(3)由于乙方本身原因办不出贷款,从而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第九条第三款之约定的违约金追索乙方的违约责任;2、产权过户登记;甲、乙双方应于乙方贷款银行出具抵押登记文件后于2016年3月5日前,至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物业交接:(1)甲、乙双方于2016年3月31日前(乙方付清所有房款当日)进行该房屋的验收交接,交付标志为甲方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付乙方,并对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进行结算;(2)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的物业维修基金、水、电、煤气(如有),有线电视的设备和初装费、固定装修等由甲方随房赠送给乙方;(3)甲方须保证交房时该房屋内附属设施、设备均能正常使用及室内装饰与签订本合同之日的状况相符,下水道通畅;(4)甲、乙双方于乙方办出《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且甲乙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交接后当日至物业管理处办妥维修基金的更名手续,并对煤气、有线电视进行更名;4、住所内原户口的处置:甲方承诺,在双方至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前向有关的公安派出所机构办理原有户口的全部迁出手续,逾期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五每日计,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5、其他:(1)甲方应保证此房屋产权清晰,无债务纠纷,有出售权利(如有租赁则甲方需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有效书证),若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该房屋无法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则属于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第十条第三款之约定的违约金追索甲方的违约责任;(2)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不得以买卖合同缺少权利人签名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违约方按本合同第九(十)条第三款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若代理人代签本合同的,应具有委托人相应的授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由代理人按定金罚则及本合同第九(十)条第三款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6、如由于一方违约不能完成本补充条款的有关约定,则另一方可按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款追索另一方的违约责任。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约定:1、乙方应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直接支付给甲方房价款计200万元整,含定金50万元整;2、乙方于2016年1月20日前支付甲方房价款计15万元整;3、乙方于甲、乙双方至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甲方房价款205万元整;4、乙方于甲、乙双方至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且交易中心办妥以乙方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放款时间为准),以银行放贷形式支付甲方房款250万元整,该笔款项由贷款银行一次性划入甲方账户;5、甲方交房之日,乙方支付甲方房价款计10万元整。2016年2月初,杨炳顺方向工行杨浦支行申请贷款,因黄达新方客观上无法提供该行要求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工商银行卡,致贷款不成。2016年2月20日左右,杨炳顺方又向农行闸北支行申请贷款,经黄达新方配合签署《个人二手住房贷款资金划转授权委托书》及《二手房首付款资金交割书》后,贷款申请获审核通过,并分别于2016年2月24日、2016年3月21日与农行闸北支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其中公积金贷款金额为100万元、商业贷款金额为150万元。2016年1月14日、2016年3月3日,杨炳顺方分别转账支付黄达新方购房款165万元、245万元。2016年3月4日,中介经办人李志平与YALIHUANG通过微信沟通,李志平称“我们的意思就是等租客搬出去后,然后你就把房子交给我们,并没有刻意要怎么怎么”。YALIHUANG称“这无所谓,反正房子空着也是空着,提前交给你问题也不大,反正过户手续也会尽快办的吧”。李志平称“这个你放心,贷款应该不久就会审批下来,审批下来会尽快安排审税过户的”。2016年3月30日,李志平与YALIHUANG通过微信沟通,YALIHUANG称“有什么进展要和我更新一下吗”。李志平称“近几天客户应该会把尾款转给你,还有就是客户的贷款已经批好了,因为国内最近政策变动比较大,然后我会在最近几天很快的时间内安排审税过户,就最后一个流程走一下就可以结束了”。YALIHUANG称“麻烦你赶紧帮助我确认一下,因为我没有可能在上海呆那么久,我现在非常非常忙,所以最好就是一次回来搞定这样子,租客其实已经搬走了,明天会把最后一点东西拉走”。李志平称“好的,那租客走了以后,他会把尾款给你,到时候就交房先”。YALIHUANG称“OK,好的,那就等你好消息了,谢谢啊”。2016年3月30日,杨炳顺方又转账支付购房款5万元。2016年4月1日,中介从租客处取得系争房屋钥匙后交付给杨炳顺方。后黄达新方以系争房屋房价及澳元汇率上涨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杨炳顺方加价30万元履行合同,未果。2016年4月1日,沈磊发电子邮件给YALIHUANG,要求于2016年4月15日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2016年4月16日,YALIHUANG回复沈磊称,经中介告知,杨炳顺方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黄达新方不配合完成过户交易。黄达新方多次提出要求杨炳顺方提供银行贷款批文以配合完成交易,至今未收到任何书面文件能确定贷款已经成功批完,如果杨炳顺方不能证明银行同意250万元余款会支付黄达新方,即使黄达新方3月5日回国也无法完成过户,如果黄达新方回国而完成不了过户就会耽误工作和浪费路费,要求杨炳顺方尽快提供上述相关材料。2016年4月16日,沈磊回复YALIHUANG称,杨炳顺方向法院起诉系基于黄达新方不惜违约向杨炳顺方多次提出加价的不合理要求,在杨炳顺方多次催促后仍不配合杨炳顺方过户的前提下提出诉讼。2016年4月18日黄达新方YALIHUANG回复称,黄达新方多次要求杨炳顺方提供贷款批文以证明杨炳顺方有能力完成买卖合约,可杨炳顺方至今未提供,黄达新方有理由相信杨炳顺方并未办妥贷款手续,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黄达新方过户会使黄达新方利益受损,既耽误黄达新方工作又产生额外的费用,黄达新方不接受。杨炳顺方无法提供任何贷款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要求黄达新方过户并未按照合约条款执行,实属杨炳顺方违约,并由中介李志平告知黄达新方,杨炳顺方已向法院起诉,明显没有完成合约的诚意。在此,黄达新方要求终止双方于2016年1月14日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保留对杨炳顺方追究责任的权利。2016年4月30日,YALIHUANG发电子邮件给沈磊称,经中介李志平告知,杨炳顺方昨天已强行抢走黄达新方物业的钥匙,在未过户以及未经黄达新方同意下这么做实属霸道,黄达新方接受不了,要求杨炳顺方立即将房屋钥匙交至黄达新方委托律师许更处。2016年6月6日、6月7日,孙朗玲因系争房屋买卖与杨炳顺方发生纠纷而报警。一审审理中,杨炳顺方申请中介经办人李志平到庭作证。证人李志平称,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李志平告知黄达新方需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杨炳顺方贷款,但未明确向哪家银行申请贷款,也未明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因黄达新方表示可以经常回国,出于便捷考虑,中介首先考虑由杨炳顺方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2016年2月5日左右,杨炳顺方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当日,李志平通知YALIHUANG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和银行卡,工商银行工作人员陈红也通过微信告知YALIHUANG需要提供的材料,YALIHUANG起初表示其准备一下,2016年2月15、16日左右,李志平过完年回上海后,询问陈红贷款情况,陈红称YALIHUANG不配合且态度不好,李志平又与YALIHUANG联系,YALIHUANG称其离婚了不能提供结婚证,黄达新不能提供户口簿。之后,杨炳顺方只能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2016年2月20日左右,杨炳顺方向农业银行在洛川东路上的支行申请贷款。农业银行要求黄达新方签署两份材料,该两份材料是传真给黄达新方签字的。2016年3月下旬,YALIHUANG曾主动微信联系李志平商量过户事宜,李志平表示想办法安排好让黄达新方回国一次办妥所有手续。2016年3月25日左右,杨炳顺方告知李志平农业银行贷款审核通过。一、二天后,李志平通过微信告知YALIHUANG农业银行贷款审核通过,要求黄达新方回国办理过户手续。在杨炳顺方贷款合同签订并交房后,YALIHUANG电话联系李志平称房价及澳元汇率上涨,导致黄达新方损失几十万元,孙朗玲不同意配合过户。李志平告知YALIHUANG不过户需要承担违约责任,YALIHUANG称律师可以帮助其减少损失。之后买卖双方多次协商没有结果。YALIHUANG未通过微信要求李志平提供杨炳顺方贷款审核通过的材料,李志平也未将杨炳顺方贷款审核通过的材料出示给黄达新方。一般情况下,中介只需口头将买家贷款审核情况告知卖家,除非卖家有特别要求。双方原约定2016年3月31日交房,YALIHUANG将租客联系电话交给杨炳顺方,因租客还有物品放在系争房屋内,故改在2016年4月1日交房。关于房屋交接,李志平事先通过微信征得了YALIHUANG的同意,YALIHUANG口头委托李志平办理交房手续,且交房前杨炳顺方也支付了尾款。2016年4月1日,李志平带着房屋交接书去系争房屋。当时租客、杨炳顺方都在,先抄水、电、煤气表,抄表后物业经理来了。物业经理问了情况后交代杨炳顺方装修的相关事宜。中途租客打电话给YALIHUANG确认是否可将房屋钥匙交给杨炳顺方,租客得到肯定答复后将房屋钥匙交给李志平,李志平再将房屋钥匙交给杨炳顺方。2016年4月1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当日下午,孙朗玲电话质问李志平为什么黄达新方未取得贷款,为什么未过户就交房。之后李志平联系YALIHUANG。YALIHUANG称房价上涨100万元且澳元汇率上涨,造成黄达新方经济损失,要求杨炳顺方加价50万元后过户。李志平与杨炳顺方沟通,杨炳顺方不同意加价。李志平又通过微信做YALIHUANG工作。YALIHUANG称其找了上海的律师,有办法解决。YALIHUANG还找了在上海的中介朋友与杨炳顺方协商,表示如杨炳顺方补偿黄达新方30万元,黄达新方同意过户,但杨炳顺方未同意。之后,买卖双方不了了之。对于李志平的证言,杨炳顺方没有异议。黄达新方称证人证言很多陈述不客观,黄达新方未书面委托中介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16年2月19日前银行也未通知黄达新方提供材料配合杨炳顺方贷款,黄达新方一直通过中介了解杨炳顺方贷款情况,但中介一直没有提供杨炳顺方的贷款合同。杨炳顺方于2017年2月16日将剩余购房款250万元交由一审法院代管。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买卖合同签订后,杨炳顺方及时向工行杨浦支行申请贷款。因黄达新方客观上无法提供该行要求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工商银行卡,致贷款不成。之后,杨炳顺方又向农行闸北支行申请贷款。黄达新方于2016年3月4日配合杨炳顺方签署相关材料,杨炳顺方贷款申请于2016年3月21日审核通过。虽然杨炳顺方未按约在合同约定过户日2016年3月5日前办妥银行贷款手续,但杨炳顺方贷款手续拖延办妥的原因是黄达新方客观上无法提供杨炳顺方贷款银行工行杨浦支行要求提供的材料所致,该责任不可归责于双方。黄达新方于2016年3月4日配合杨炳顺方签署农行闸北支行贷款所需材料的行为,也表明黄达新方同意杨炳顺方延期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杨炳顺方在合理期限内即2016年3月21日办妥贷款手续,并及时通过中介告知了黄达新方,黄达新方应当协助杨炳顺方办理过户手续。而黄达新方以系争房屋房价及澳元汇率上涨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杨炳顺方加价履行合同,在杨炳顺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拒绝过户,缺乏依据。现杨炳顺方也已将剩余购房款250万元缴至法院账户,故对杨炳顺方要求黄达新方协助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同理,对黄达新方反诉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房屋、逾期办理贷款手续的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机票损失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系争房屋过户产生的税、费,按双方合同约定全部由杨炳顺方承担。关于杨炳顺方主张的逾期过户违约金。2016年3月21日杨炳顺方贷款手续办妥后,双方对于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未能重新协商一致,现杨炳顺方主张逾期过户违约金,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黄达新方主张的租金损失及房屋原有装修损失。从YALIHUANG与李志平的微信往来记录可以看出,黄达新方同意在其租客搬出后,双方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且杨炳顺方支付尾款的情况下,由中介将系争房屋交付给杨炳顺方,且双方约定系争房屋内的固定装修随房赠送给杨炳顺方,故对黄达新方该两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对杨炳顺方要求黄达新方协助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予以支持。对杨炳顺方的其他诉请及黄达新方的全部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黄达新、孙朗玲、YALIHUANG协助杨炳顺、王燕明、沈磊、杨某某、沈某某将上海市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至杨炳顺、王燕明、沈磊、杨某某、沈某某名下,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由杨炳顺、王燕明、沈磊、杨某某、沈某某承担;二、杨炳顺、王燕明、沈磊、杨某某、沈某某支付黄达新、孙朗玲、YALIHUANG购房款250万元;上述第一、二项,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杨炳顺、王燕明、沈磊、杨某某、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黄达新、孙朗玲、YALIHUANG的全部反诉请求。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炳顺方与黄达新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买卖合同签订后,杨炳顺方及时向银行申请贷款。因不可归责于杨炳顺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2016年3月5日前银行贷款手续未能办妥,杨炳顺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黄达新方于2016年3月4日配合杨炳顺方签署农行闸北支行贷款所需材料的行为,表明其同意延期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且在2016年3月30日中介经办人李志平与YALIHUANG通过微信沟通时,YALIHUANG也表达了合同继续履行的意思。杨炳顺方在合理期限内即2016年3月21日办妥贷款手续,中介亦通知黄达新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黄达新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现黄达新方上诉称杨炳顺方未在2016年3月5日前付款,属违约,并表示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黄达新、孙朗玲、YALIHUANG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928元,由上诉人黄达新、孙朗玲、YALIHUANG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何倩审判长 陈 俊审判员 丁康威审判员 徐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