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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台旭曦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旭曦贸易有限公司,徐剑津,邱爱强,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翔其,陈翔钦,陈圣寿,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33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单位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台旭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廉贻社区进洋居委会(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6幢23号房)。法定代表人:徐剑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剑津,男,1960年3月1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邱爱强,男,1965年5月18日生,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廉贻社区商贸区(江苏碧城农资城有限公司内23号房二楼)。法定代表人:陈翔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廉贻社区商贸区(碧城农资城西侧,新2**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黄明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翔其,男,1963年7月9日生,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陈翔钦,男,1955年9月6日生,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陈圣寿,男,1962年11月17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住东台市五烈镇廉贻社区进洋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陈润斌,该单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旭曦贸易有限公司、徐剑津、邱爱强、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翔其、陈翔钦、陈圣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苏098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东台旭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6.45万元及利息(1、截止2015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16.31万元;2、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6.45万元按年利率6%上浮50%计算);二、若被告东台旭曦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东台市五烈镇(原廉贻镇)进洋村五、七组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东台市房他证五烈镇字第T00176**、T0017619、T0017620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为:东他项2012第0350、0351、035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徐剑津、邱爱强、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翔其、陈翔钦、陈圣寿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东台旭曦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诉讼费247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701元,由被告东台旭曦贸易有限公司、徐剑津、邱爱强、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翔其、陈翔钦、陈圣寿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可以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2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冯宝银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东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