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苏成森、苏其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成森,苏其福,苏其君,苏其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苏成森,男,192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苏其福,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苏其君,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苏其梅,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苏成森与苏其福、苏其君、苏其梅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8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