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59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5980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9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南仓村路君悦府邸内。法定代表人吴园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锦超,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山,宜兴市俊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石福明,男,195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由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4111号恒立公司与石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恒立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要求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由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