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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社旗县房产管理局与南阳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房产管理局,南阳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自栓,任局长职务。被执行人:南阳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金平。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靳岗乡麒麟路教师村**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房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南阳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327行审5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公司已全部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行审5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