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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郑明水与吴新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水,吴新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095号原告:郑明水,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溪泉,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燕,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新鹏,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水仙大街42号新城大厦A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219630X6。原告郑明水与被告吴新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郑明水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明水以其与二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明水撤诉。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计644.5元,由郑明水负担。审判员  苏碧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