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连城县人民法院、蔡金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人民法院,蔡金才,刘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731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004125943,住所连城县西康村。法定代表人:张意文,职务:院长。被执行人:蔡金才,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刘丽萍,女,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蔡金才、刘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25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金才、刘丽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蔡金才、刘丽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金才、刘丽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金才、刘丽萍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458.75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治 雄审判员 李 立 宏审判员 林 隆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铭睿(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