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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8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建领与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领,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147号原告:朱建领,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倪爱琴,总经理。原告朱建领诉被告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朱建领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领撤诉。审判员  王凌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