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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张成连、张开圣等与郭元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连,张开圣,张敏,张晔,张春梅,张宁,郭元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952号原告:张成连,男。原告:张开圣,男。原告:张敏,女。原告:张晔,男。原告:张春梅,女。原告:张宁,男。以上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夫,江苏钟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元路,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黄河北路90号淮海文化科技园B2座2层。负责人:谢金刚,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成连、张开圣、张敏、张晔、张春梅、张宁与被告郭元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成连、张开圣、张敏、张晔、张春梅、张宁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连、张开圣、张敏、张晔、张春梅、张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501元,减半收取计751元,由原告张成连、张开圣、张敏、张晔、张春梅、张宁负担。审判员  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