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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辛银学与被执行人杜亚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银学,杜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189号申请人辛银学,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30日。被执行人杜亚洲,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17)甘082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亚洲按照判决书内容赔偿申请人辛银学经济损失17595.84元,承担鉴定费750元、执行案件受理费175元。但被执行人杜亚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亚洲在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口支行的存款14566元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海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