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2民初1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玉进与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进,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337号之一申请人:张玉进,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许启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玉进与被申请人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玉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玉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玉进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含山县环峰镇广场“海房开”商品房(证号为含房权证环峰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如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