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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付协森与杜卫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协森,杜卫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117号原告:付协森,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杜卫忠,男,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付协森与被告杜卫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付协森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协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协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付协森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彩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