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罗立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立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528号原告: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军良,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尹国义,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艳,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立清,女,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原告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立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振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