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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申请姜洪波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姜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孙立宇,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姜洪波,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姜洪波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依据本院(2013)香民五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金50000元、利息、罚息、诉讼费55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香民五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姜洪波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姜洪涛名车辆一台,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档案,但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2017年3月6日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姜洪波的房产及其他财产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姜洪波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提供被执行人姜洪波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表示不能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总额本金50000元、利息、罚息、诉讼费550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利息、罚息、诉讼费550元及迟延履行金。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姜洪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释明被执行人姜洪波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