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裕旺、陈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裕旺,陈林军,吴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931号被执行人杨裕旺,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陈林军,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吴宝春,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住松阳县。松阳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刑初字第00217号判决书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在被执行人杨裕旺50000元、被执行人陈林军50000元、被执行人吴宝春5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强军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骆浩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