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风松、鞠海波等与范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风松,鞠海波,鞠秀娟,鞠秀燕,范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孙风松。申请执行人鞠海波。申请执行人鞠秀娟。申请执行人鞠秀燕。被执行人范海明。申请执行人孙风松、鞠海波、鞠秀娟、鞠秀燕与被执行人范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05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世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80×××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