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武汉中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家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中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家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272号申请人:武汉中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三路1栋1-7层。法定代表人:林致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一,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郭家福,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武汉中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家福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裁字[2016]17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案件审理过程中,武汉中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中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青劳人仲裁字[2016]17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中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裁字[2016]17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原仲裁裁决自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中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卓立审判员 覃兆平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正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