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2民初479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弘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弘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4795号之四原告: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恼工业园18号。法定代表人:崔培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飞,河南瀛开律师事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弘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高新技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桥林,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桥林,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弘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腾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开元公司申请追加弘腾公司(自然人独资)的股东杨宏为本案被告,本院书面通知被追加的杨宏参加诉讼。开元公司诉称,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我司与弘腾公司签订合同4份(价款合计2818万元),补充合同4份(价款合计306.53万元)。我司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弘腾公司已支付价款21685900元,至今尚欠9559400元未付。弘腾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杨宏系弘腾公司的股东且擅自将部分出资抽回,故请求判令:1、弘腾公司与杨宏共同给付我司价款9559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2、案件受理费由弘腾公司与杨宏承担。弘腾公司辩称,我司与泰国的太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50万吨电炉炼钢成套设备采购销售合同》1份,约定合同到岸价CIF人民币330000000元。我司为此向国内多个公司采购了设备,因开元公司违约在先,导致我司损失8238587.6元。本案为涉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至泰国,其安装、调试等均在国外,且案情复杂,依据法律规定,此案不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为涉外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至泰国太宇公司的施工现场,并在泰国进行安装和调试,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外,且案情复杂,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第一审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五百二十二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海波人民陪审员  弓金涛人民陪审员  范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洋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 更多数据: